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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经贸制裁制度

   日期:2007年9月3日        整理:佛山陶瓷网

根据美国商标法规定,只有在美国专利商标局(pto)注册的商标权人,才有进口销售标有该商标产品的权利。为落实这种保护,并阻止未经授权产品的进口,商标专用权人即可到海关登记其商标,享受海关代为把关执行的好处。在向海关登记时,商标专用权人应附美国专利商标局的注册证复印件,并缴纳每类商品190美元的登记费。于获准登记之日起即可生效,有效期间与现存的商标注册的期间相同。期满前,亦可申请延长,延长的期限亦与商标相同,均为10年。

商标登记后,对于标有仿冒商标的商品,若进入人无法提供商标专用权人的授权文件,海关不可以直接予以扣押或没收。但是对于标有近似或类似商标或标记的商品,海关则只能将该商品暂时扣留,若进口人在30天内可以提出证明文件,则海关即可放行若无法提出,海关则可将该商品扣押并予以没收。

而依美国海关1990年公布的“商标与商号名称保护”指令,美国海关对仿冒的商品可直接扣押没收,对有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的近似商标,则可留置静待法院判决后再做处理。因此,我国厂商如果利用自有商标向美国出口,也可以考虑向美国海关登记其商标。

2、向海关登记专利

侵犯专利的指控,是继侵犯商标案例以后新兴的重要问题。由于信息业属于商科技产业,外国企业以专利保护其研究开发成果的情况十分普遍,再加上近年来,美国已扩大对专利的保护规定,例如有越来越多的信息业者,利用“以功能定义手段”(means-plus-function)方式,取得电脑软件专利,使得侵犯专利的问题更为复杂。

在美国海关方面,海关在1989年与1991年分别颁存了两项保护美国专利权人的指令:cd2300—06号“专利调查制程专利与排除命令”指令,及cd2300—09号“专利进口调查—标准运作程序”指令。根据这两项指令,美国专利权人在向美国海关注册后,可以申请专利调查。一旦海关核准,通关港口即应提供涉嫌侵犯专利的进口商名称与地址给专利权人。在专利权人依关税法337条款提出保护后,海关即可依美国国际贸委员会的命令执行。

3、向海关登记著作权

依照美国著作权法第602条,著作权人拥有专属输入权,因此著作权人在向美国著作权局登记后,亦可依美国海关规则向海关登记,以阻止侵犯著作权的产品进口。目前为保护有关信息电脑产品的著作权,美国海关已于1986年与1989年分别颁布了两项指令:cd2300—05“著作权保护”与1989年之161号“电脑程序—侵犯产品处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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