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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明确加工贸易台账保证金缴纳方式

   日期:2007年9月10日        整理:佛山瓷砖网

【 www.FsTaoci.Com 】本报综合讯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2007年9月5日发布第71号公告,规定允许加工贸易企业可以现金、保付保函等多种形式缴纳台账保证金。

此前于2007年7月23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第44号公告,规定东部地区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本次发布第71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台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

缴纳保证金具体操作办法仍按《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和《中国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保证金台账实转联系配合办法实施细则》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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