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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筑企业去年前三季度应收款逾380亿元

   日期:2008年2月29日        整理:佛山陶瓷网

建筑企业正常的应收工程款存在有其客观必然性,但是应收工程款数量过于庞大,将严重影响建筑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进一步产生一系列负面效应:建筑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资金成本增加、企业效益下降形成影响宏观经济正常运行的“三角债问题”,即业主拖欠建筑企业,建筑企业拖欠银行、建材供应商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形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分析其成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建筑产品的生产经营特点使建筑企业很容易形成庞大的应收工程款。建筑企业的“产品”具有特殊性——生产周期特别长、占用资金量特别大。在这个较长的生产周期内,尽管为了减轻建筑企业垫付人力、物力资本的压力,业主与施工单位商议按月办理结算。但在实际操作上,业主要求与施工单位按工程进度及验收情况,分阶段办理资金结算,同时办理质量保证金的退款。这会造成建筑企业必须先期垫付资金,从而形成了应收工程款。

其次,市场的激烈竞争成为形成大量应收工程款的土壤。当前建筑队伍发展迅速,2006年底,上海市建筑业从业人员已达73.44万人,外省市进沪施工人员25.86万人。随着建筑队伍的扩大,建筑市场长期出现供大于求的状况,很容易形成过度竞争。建筑企业通常采用“带资承建工程”的方法在招投标时提高中标率。对业主来说,这相当于获得大笔无息贷款,提高了资金周转率。不少业主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发包工程,加速形成建筑企业应收工程款。

第三,建筑企业催缴应收工程款虽有法可依,但在“卖方市场”形势下却左右为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大多数建筑企业考虑到与业主的长期合作,很少会运用此项法律条款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延长应收工程款回收的时间,增加回收的难度,并影响到对下游企业的资金支付,从而形成复杂的“三角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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