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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反避税细则 预计将在4月中旬左右出台

   日期:2008年4月1日    出处:《第一财经日报》    整理:佛山陶瓷网

【 www.FsTaoci.Com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反避税相关条款实施细则已接近“临产”,境外上市的民营企业将面临受控外国企业条款的考验。

一位知情人士昨日对《第一财经日报》透露,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的相关实施细则,已经进入了最后的征求意见阶段,预计将在4月中旬左右出台。

上述人士表示,从此次特别纳税调整的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来看,对于企业来说是喜忧参半,境外上市的红筹民营企业比较担心其中的受控外国企业(cfc)的反避税条款。

红筹之忧

受控外国企业(cfc)指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25%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出于非合理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cfc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知情人士表示,此次cfc的规则比较新,很多企业尤其是境外上市的红筹民营企业比较担心。这些企业当初为了便于到境外上市设立了特殊目的公司(spv),按照此次的反避税条款的细则,这些公司有可能就落入了cfc条款的监管范围。

“比如国美,黄光裕并不是直接持有国美的股份,而是通过持有注册在开曼的公司股份和另外一个特殊目的公司的股份,通过这两个特殊目的公司持有香港上市公司的股份,如果严格执行cfc的条款,黄光裕持有的两个spv都落入了这个条款的管辖范围之内。”知情人士说。

上述人士说,按照目前的征求意见稿,被认定为cfc必须要同时具备几个条件:所在地实际税负低于国内税负50%、单一持有外国公司股份超过10%,出于非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他同时表示,中国移动这样的红筹股也将被纳入cfc条款的管辖范围。但红筹公司往往可以通过最后一条来规避cfc条款管辖。

关联关系认定门槛降低

对于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上,此次征求意见细则降低了门槛。在此前的相关文件中,相互间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达到25%或以上,以及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持有股份达到25%以上的企业被认定为具备关联关系,而此次这个标准降低到20%。

“原来很多企业将这个比例确定为24%多一点,打擦边球,这次可能会一下子全部兜进来。”上述人士说。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关联企业的关联交易,将被纳入转让定价调查和调整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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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避税 ,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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