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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娃”侵权和镀金属抛釉工艺专利案上列广东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

   日期:2008年4月24日        整理:佛山陶瓷网

案件二、外籍人士假冒注册商标案

2005年12月至2006年1月,瑞典籍m明知其国外客户没有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接受国外公司的委托,组织某厂工人生产加工带有三星、索尼爱立信、摩托罗拉、诺基亚注册商标的手机充电器共价值人民币4173670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m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驱逐出境。被告人m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了m的上诉请求,但认为,m犯罪情节较轻,且在中国从事贸易多年,在广州开办企业并拥有财产,一审法院适用驱逐出境的处罚不当,于2007年12月5日终审判决上诉人m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本案是一起涉外刑事案件,司法机关依法对在我国境内实施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外国人予以刑事处罚,以保护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这充分体现我国严格执行trips协议的平等保护原则,同时也表明我国制止外国人在我境内实施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坚决态度。

案件三、侵犯“水烟筒”实用新型专利权案

广州市某公司发现中山市某五金制品厂涉嫌侵犯其名称为“一种水烟筒”、专利号为zl02226804.9的实用新型专利权,遂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并提供30万元担保金,请求对涉嫌侵权产品进行查封、暂扣。2007年12月12日,省知识产权局受理立案涉案双方在省知识产权局的调解下,于2008年1月25日达成了和解协议,被请求人同意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嫌侵权的产品,将被封存、暂扣的物品交由请求人处理,并支付请求人补偿金3万元人民币。

案件四、假冒“lv”国际品牌案

2007年1月21日,根据群众举报,深圳市工商局罗湖分局会同深圳市罗湖公安分局查获深圳市永新街八达商城某铺位销售的涉嫌假冒lv钱包451只、lv手袋163只等商品,经商标所有人法国路易威登公司鉴定为假冒商品,参考价值约人民币33万元。

2007年5月9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涉案7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并处罚金,另由公安机关按规定销毁所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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