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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江法院执结一起陶瓷买卖纠纷案

   日期:2013年8月22日    出处:中国西部瓷都网    整理:佛山瓷砖网

【 www.FsTaoci.Com 】近日,夹江法院通过第三人协助执行成功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夹江法院在受理余某申请执行夹江县甲陶瓷厂买卖纠纷一案后,立即向被执行人夹江县甲陶瓷厂负责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李某一直未履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三天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110000元,则申请人愿意放弃余款及利息。但达成协议后,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两个月后仅交付20000元。执行中,申请人余某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夹江县甲陶瓷厂已停产,但其厂地及其设备均出租给夹江县乙陶瓷厂,租金为90000元/年,每年2月9日给付。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向乙陶瓷厂送达了扣划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甲陶瓷厂2013 年的租金90000元。

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扣划裁定书之后,乙陶瓷厂并未履行协助义务,其负责人表示,今年过年前就已经将2013年度的租金支付给甲陶瓷厂负责人李某,拒绝协助执行。法院在合同约定的给付日期之前已向乙陶瓷厂送达了扣划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乙陶瓷厂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而拒不协助,遂做出向乙陶瓷厂处罚款10000元的决定。在法院发出罚款决定书后,乙陶瓷厂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即刻履行义务,并主动告知其与甲陶瓷厂的租赁合同有两份,租金共计490000元,支付日期为五月,90000元的合同只是其中一个。经查属实之后,法院再次向乙陶瓷厂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划了剩余的执行款40000元,最终为申请人执行到货款及利息共计160000元,成功执结了本案,维护了申请人的权利和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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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夹江 ,合同 ,陶瓷厂 ,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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