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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环保:陶瓷行业环保审批有哪些改革?在禅城如何申报?

   日期:2017年11月7日        整理:佛山瓷砖网

解读现有建筑陶瓷产业可在规模不变的前提下进行提升改造。另,工艺陶瓷行业不在限制范围,禅城区可新建、扩建工艺陶瓷生产线。

(四)环评不予批准情形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4)改建、扩建的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解读明确了建设项目不予审批的情形,统一环评审批标准,规范环评审批程序。

(五)涉及“未批先建”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同时,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反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要求,“对于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未按处罚要求整改到位的环评违法项目,一律不予受理其环评文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解读删除了《环保法》旧法中“限期补办”要求,明确为“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未批先建须停止建设并处于罚款,未按处罚要求整改到位的环评违法项目,环保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其环评文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二、环保竣工验收及事中事后监管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6月21日国务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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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建筑陶瓷 ,工艺陶瓷 ,建设项目 ,再新陶瓷原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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