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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新房降价不得超过备案价20%

   日期:2018年2月19日        整理:佛山瓷砖网

【 www.FsTaoci.Com 】新浪财经讯 2月14日消息,海南三亚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商品房销售价格超过备案价格的不予网签,降价销售幅度不得超过备案价格的20%,备案价格原则上保持一年的稳定期,一年内不得调整。

通知称,各区域已达到预(现)售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申请办理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总体均价和单套价格不能超过该区域2017年2月份同类型商品住房网签均价和单套最高价。已经办理预(现)售的商品住房项目不能超过2017年2月份该项目网签均价和单套最高价。之前备案价格超过以上标准的,须重新申请价格备案。非商品住房项目销售备案价格应控制在合理区间。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两个暂停”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琼府〔2017〕76号)、《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住房销售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琼价费管〔2017〕675号)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2017〕128号)要求,现就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适用范围

(一)具备预(现)售条件的商品房。

(二)已办理预售许可证,但未在价格主管部门办理销售价格备案且未售的商品房。

调整备案价格应当重新申报价格备案。

二、备案提供的材料

企业按规定向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价格备案,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销售价格备案申请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证照,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土地使用权证、项目规划许可证、项目施工许可证、项目工程审批意见,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须提供预售许可证,现房须提供不动产登记证。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新建商品房销售标示牌和新建商品房销售价目表。

(五)法律法规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报项目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时请同时将新建商品房销售标示牌和新建商品房销售价目表的电子版一并申报。表格详见附件,下载网站: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

三、相关要求

(一)备案价格。各区域已达到预(现)售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申请办理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总体均价和单套价格不能超过该区域2017年2月份同类型商品住房网签均价和单套最高价。已经办理预(现)售的商品住房项目不能超过2017年2月份该项目网签均价和单套最高价。之前备案价格超过以上标准的,须重新申请价格备案。非商品住房项目销售备案价格应控制在合理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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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商品 ,房地产 ,商品房 ,城乡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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