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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消费权益何去何从

   日期:2007年12月31日        整理:佛山瓷砖网

而作为经营者是否能诚实客观地描述所经营的商品是值得商榷的。许多黑心经营者在网络中散布虚假广告甚至进行网络诈骗。例如,宁波江东某塑胶有限公司2006年9月通过阿里巴巴网站,设计、制作并发布了该公司的网页,宣称该公司“员工人数51—100人、管理体系认证is09001、年出口额700一1000万元”。经查实,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员工人数最多时也只有10人,且从未通过is09001管理体系认证,也没有对外贸易。面对虚假广告,消费者很难辨认其欺诈的真相。

消费者的公平权

这是一个很容易被侵犯的权益。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之间进行的消费交易中所享有的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的权利。《消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在网络交易中,买卖双方交易的基础就是消费者默认的格式合同。电子商务中的格式合同往往是通过计算机设定的,为双方当事人所默认的合同。经营者在拟定格式合同时往往会利用自己在交易中的地位将一些有利于自己的条款设定在格式合同中,即所谓的霸王条款。经营者通过设定一些霸王条款承担较少的义务而使消费者承担较多的义务,比如关于退货的规定,或所谓的“最终解秆权”。

消费者的求偿权最后,消费者的求偿权在电子商务中也是一个难以保障的权利。首先,在电子商务中,涉及到交易的往往不止供求双方,而可能牵扯到技术供应商,网络平台供应商、运输商等多个主体,甚至所涉及的主体来自于不同的地区或国家,受到不同的法律保护。同时,在电子商务中完成一个交易通常会经历多个环节。在确定责任方时,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之间相互推脱,阻碍了消费者求偿权的实现。当消费者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积极寻求救济时,可能因无法确定侵权主体而无法寻求赔偿或会遇到举证消失、不便保存等诸多困难而无法实现,种种局限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保障成为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存在于网络消费中的诸多不安全隐患让许多消费者对这一新鲜的事物望而却步。如何实现电子商务的安全高效是我国立法机关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鉴于传统交易与网络交易的不同,一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显然不能满足两者的要求,因此,颁布一部专门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势在必行。作为消费者,在如火如茶的电子商务中更是要保持一颗冷静的头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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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消费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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