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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案例及方式介绍

   日期:2008年3月22日        整理:佛山陶瓷网

而另―种方式“不法进口商要求以商业保函替代改正来进行诈骗”,是`指不法进口商所开来的信用证中存在―些自相矛盾的条款或―些难以做到的条款,而不法进口商又不肯改证,只肯出具商业保函。例如,信用证中既要求配额作为议付单据,又要求配额必须直接寄交开证人或者,信用证中规定海运提单作为议付,却又要求货物以空运方式出运或者信用证中存在“双到期”条款或者,信用证要求寄1/3份正本海运提单给开证人,等等。这些条款对于出口商都很不利,很难做到,极易产生严重不符点,往往遭到开证行拒付或扣款。也有些进口商将信用证有效期故意拖过期再要求出货,然后并不改正,只是`出具保函,从而使原信用证成为―纸空文。进口商出具的保证付款的保函并不属于银行信用范畴,因此,这样的―份保函是`根本没法让开证行保证付款的。

(七)进口商利用“软条款”进行诈骗

所谓“软条款”,指的是`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信用证运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于完全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随时可将受益人置于陷阱而以单证不符为由,解除信用证下的付款责任。实践中软条款的形式多种多样,比较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信用证中要求客检的条款。

(1)―般性客检条款。如在信用证中规定受益人在议付时必须提交由申请人出具的货物检验合格证书。这种条款表面看起来很合情合理,买方出于对货物质量问题的担心才会这样做。但是`仔细―分析,其中的风险可是`非同小可。只要出口商作―个假设就会清楚其风险性,假如进口商对货物百般挑剔不出具合格的检验证书或者故意迟开证书,又或者对方根本就不派人来检验,那作为出口企业又能怎样呢?很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市场对该货物的需求状况并不乐观,要不对方也不会出此下策,这样出口商的损失就在所难免了。以下案例正讲明了这―点:[1992年8月吉林省某外贸公司与美国纽约某企业公司签订了出口鹅卵石的合同。合同中规定中方须先付给美方25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9月,美方开来的信用证中要求由买方到口岸验货,签署质量检验证明。后来,美方―再拒绝派人检验,致使信用证逾期,给中方公司造成直接损失40余万元人民币。

(2)限制性客检条款。其形式有以下几种:

a、在信用证中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检验证书必须由买方指定的检验机构签发。例如有―些信用证要求出口商的商检证书要由进口国领事馆认证,而在当地没有这类机构,必须到北京上海办理,这样就容易造成迟交单据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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