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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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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7年12月21日 整理:佛山陶瓷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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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FsTaoci.Com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2号)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已于2007年7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6日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2007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和能源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技术创新、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使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措施。 第五条省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新墙材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其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科技、环境保护和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建筑示范和推广使用的宣传,增强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意识。 第七条省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目录。 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资源状况,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粘土砖总量控制计划,引导墙体材料产品结构调整,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和使用。 本文分页: [ 1 ] [ 2 ] [ 3 ] [ 4 ] [ 5 ] 【链接】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 本文章内容仅供交流和参考,佛山陶瓷网[ www.FsTaoci.Com ]搜集整理行业相关公开资讯信息和知识,我们对文章内容真实、完整和公正性不能作任何的承诺和保证。谢谢支持。 上一条:> 石湾沙岗陶瓷批发市场土地拍卖“流拍” 下一条:> 11月上海房价涨幅创今年新高 新房价格同比涨9% > 产销分离发动橱柜业模式变革 > 金巴利瓷砖 芒果瓷砖 地砖铺设 卓奇陶瓷 仿古地砖 建陶产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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