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瓷砖佛山陶瓷网新闻资讯消费指引福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
 

福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

   日期:2007年7月26日        整理:佛山瓷砖网

城市各种管线、杆线、绿地、行道树等布置要与城市道路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建设。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国内外贷款、集资、发行债券、受益者出资及其他方式筹措。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实行工程招投标、质量监督、监理和保修制度。

从事城市道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城市道路开工前,应当持规划批准文件等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城市道路建设工程不得开工,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办理竣工决算,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收取通行费。依法转让大型桥梁等经营管理权的,由受让方按批准的办法、期限和收费标准收取通行费。

第三章道路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承担城市道路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工程质量。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设施完好。

第十五条禁止在城市道路上冲洗机动车辆、倾倒垃圾污物和焚烧物品等。

禁止占用下列范围的城市道路:

(一)主干道的车行道;

(二)宽度不足三米的人行道;

本文分页: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搜瓷砖更多一手货源: 瓷砖 工程瓷砖 抛光砖 外墙砖 佛山特价砖

本文章内容仅供交流和参考,佛山陶瓷网[ www.FsTaoci.Com ]搜集整理行业相关公开资讯信息和知识,我们对文章内容真实、完整和公正性不能作任何的承诺和保证。谢谢支持。

全部消费指引文章
上一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
下一条:> 关于加快交通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进度的通知
        >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佛山陶瓷网   收藏到收藏夹 设为首页 佛山陶瓷网新闻资讯中心,每日更新行业最新最全资讯,企业新闻、企业最新发展以及产品销售动态。把握信息,把握佛山陶瓷网,把握行业脉搏。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