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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须走新门径

   日期:2008年1月5日        整理:佛山瓷砖网

【 www.FsTaoci.Com 】劳动合同法已经开始实施,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提出了不少新规则、新要求。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来说,劳动合同已经不是可签可不签的问题,而是变成了怎样签订的问题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延续到2008年1月1日以后的企业来说,也存在合同到期后,怎样依照新的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笔者根据自己的学习和工作体会,针对劳动合同法框架下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方法,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规章制度在前合同签订在后。

劳动合同法第17条对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作了强行性规定,这可不能违反若违反,第81条规定了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条款中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培训、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被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列为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显然,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已经不能由企业和单个劳动者单独约定,而是必须由劳动者集体和用人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可能是考虑到我国绝大部分民营企业均还未建立工会的现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对是否订立集体合同未采强行性规定,但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17条交相配合,实际上已经将集体合同的签订变相强行推到了前台、推到了企业的面前。具体应对办法: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用规章制度的形式作出具有普适性的、权威性的、原则性的规定,然后再以规章制度作为指导,一一与单个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上述所列的条款如果不首先通过规章制度进行确定,即使没有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也有可能难逃无效的厄运因为一般情况下,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标准是最基本的劳动标准,清一色适用该标准难免会给部分劳动者的权益带来损害。

二、规章制度必须内容程序双双合法。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三个标准:第一,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第二,不能损害劳动者权益第三,必须体现劳动者意志。制定程序分四步:第一步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三步是将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四步,实施过程中认为不适当的,工会或者职工有权提出并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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