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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区在建工程 承发包双方应如何分担地震损失

   日期:2008年6月26日    出处:《建筑时报》    整理:佛山瓷砖网

【 www.FsTaoci.Com 】承发包双方应如何分担地震损失?——施工企业依法依约准确应对地震引起的损失已成当务之急□文/朱树英

汶川5.12大地震引发了四川周边地区和甘肃、陕西等省不少建筑工地的在建工程的次生灾害和安全质量事故,有的正在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出现粉饰脱落或墙体裂缝,有的工地的塔吊倾斜倒塌、正在组装的模板折断损坏,正在砌筑的墙体开裂跨塌,有的工地已经停止施工引起人工费和机械台板的闲置损失。许多从未有过应对此类情况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不知如何面对,如何处理?依法依约准确应对因地震引起的各种经济损失已成为不少施工企业的当务之急。

发生地震这种自然灾害本属于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根据我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推荐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下称通用条款)第一条词语定义,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毫无疑问,汶川地震属于不可抗力。由地震引发的余震,由于目前的科学水平尚不能事先预报,也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因此余震引起的各种损失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

地震属于自然灾难,由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则上应由受灾人自行承担,地震造成不同当事人的共同损失,应由财产所有的当事人分担。这一原则在建筑行业如何来贯彻呢?

首先,因地震造成工程本身的损失或损害、发包人的工作人员的伤亡和地震引起物体坠落等造成第三人的伤亡以及引起的损失由发包人自行承担。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这部分损失不仅包括已完工程,也包括在建工程的损失,例如已完工程出现墙体开裂、粉刷脱落等建筑物损坏,还包括承包人已运到工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失,例如正在组装的模板折断损坏或用于工程施工的设备倾斜倒塌等损失,承包人都有理由要求发包人承担。

说到正在用于施工的设施、设备的损坏有理由要求发包人承担,是因为这部分已用于工程之上的材料和设备属于已开始未完成的工程的一部分,由于此部分材料和设备已与在建工程相连,因此属于在建工程的一部分。此外,地震过后的现场清理和工程修复的费用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其次,因地震发生时造成承包人工作人员伤亡引起的损失,以及承包人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的损坏引起的损失,例如工地上的塔吊倾斜倒,以及因地震造成的停工损失,不论停工是发包人指令的,还是承包人根据震情自己决定的,因此产生的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但这里有一个特殊的问题:按通用条款第39条第3款第(4)项规定:“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那么发包人是否要求或者是否同意承包人留在施工现场成为一个关键。承包人应在地震发生后致函工程师,询问是否需要留在工地,如工程师明确要求留在现场的,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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