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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官方解读:行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

   日期:2013年8月21日    出处: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整理:佛山瓷砖网

(二)对交通运输行业采取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1.延续了部分营业税优惠政策

按照试点方案确定的 “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的原则,现行“营改增”相关政策明确了部分涉及试点地区和试点应税服务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延续办法。一是对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仓储和装卸搬运服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二是对于注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内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仓储和装卸搬运服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三是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注册在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2.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3.部分业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法缴纳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财税〔2013〕37号文对交通运输行业试点做了哪些政策调整?

为做好全国范围内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国家财税部门出台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现行试点政策进行了整合、调整。涉及到交通运输行业的政策调整主要有:

一是取消了部分差额征税政策,“营改增”在全国范围推开后,为解决同一行业纳税人之间业务分包重复征税问题的差额征税政策已由增值税抵扣机制予以替代,因此,《通知》取消了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差额征税政策。

二是取消了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计算进项税的政策。考虑到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计算进项税的方式,实质上是一种虚拟抵扣政策,在执行中也存在较大的漏洞,且交通运输业在全国实施“营改增”后,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延续上述虚拟抵扣政策。因此,《通知》取消了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按交通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注明金额和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的政策。取消了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按增值税专项发票注明金额和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的政策。

三是取消了允许未与我国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国家和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暂按3%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政策,上述单位和个人应按提供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四是取消了不允许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抵扣其自用应征消费税摩托车、汽车、游艇进项税的政策。

五是对试点纳税人对外提供服务既适用增值税免税又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时,《通知》明确了优先适用零税率。

(四)“营改增”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情况如何?

为了平稳有序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根据国家明确的“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税制改革原则,试点地区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对因新老税制转换而增加税负的企业给予财政扶持。如上海市出台了《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沪财税〔2012〕5号)提出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北京、浙江、安徽、福建等地区也陆续出台了财政扶持政策,有效确保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帮助试点企业在新老税制转换过程中实现平稳过渡,调动试点企业参与改革试点的积极性,顺利推进“营改增”改革试点。

八、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如何认识营业税与增值税税率和税负的关系?

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税原理不同,营业税是以营业收入和税率计算应缴税额,与成本高低和固定资产购置多少没有关系。增值税是对增值额进行征税的,增值税的多少不仅与销售额(不含税)和税率有关,还与纳税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有关,税率相同情况下,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多,缴纳的增值税越少。因此,“营改增”后不能简单的以税率的变化来衡量税负的增减。

(二)如何正确看待税负问题?

增值税是间接税,理论上讲应由消费者负担,企业只是代收代付,严格讲没有企业负担问题。增值税税负变化一定要结合企业的收入、成本、利润等变化来综合分析,不能就税负论税负。“营改增”后,有的企业税负可能增加了,但并不意味着企业经营状况恶化,由于可以为下游企业开具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增加了本企业的业务规模,利润可能也随之增加了。相反,有的企业税负下降了,但并不意味经营状况变好。因此,不能单纯看税负,要结合企业决策和经营模式少受税收影响、经营状况变化等因素来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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