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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业务中应注意的海商问题法律风险

   日期:2007年8月20日        整理:佛山陶瓷网

【 www.FsTaoci.Com 】本律师因从事外贸工作多年,发现在外贸的业务环节中有许多方面都与海商法律问题密切相关,特别是在单证与运输环节。现就下列几个方面的问题谈谈个人的体会:

1、外贸公司与货代公司的委托代理合同建立问题

(1)外贸公司应注意选择资信较好、经营稳定的货代公司托船,小的或者没有资格的货运据客往往在接单后转手他人,作为货主往往并不十分了解其中转手的真实情况,如果中间出现问题则很难控制,甚至可能出现法律上的救济困难,外贸公司有时可能对将要成为诉讼对象的公司一无所知,有时也会被一家从未有过关系的公司告上法庭。

(2)外贸公司在托船过程中应重视托船资料的制作和留底工作,资料的制作应仔细清楚,如是否允许转运、分运应在单据中明确。在与货代公司往来过程中应注意对重大事项,如关于运费、包干费的确定均采用书面的方式,传真文件应保留原件,公司的传真机应设置传真信息记录。在可能发生的诉讼中这些传真文件可作为证据使用。

(3)外贸公司应注意公司的托船资料,如发票、装箱单、明细单 (委托单)、报关委托书、报关单上应加盖公司的单证章或公章。在代理出口业务中不要将公司的空白单据放给被代理方,更要防止将空白单据交给货代公司代打,这些空白单据都有可能在以后的诉讼中被用于制作对公司不利的证据文件。

(4)如果是代理别的公司出口,在与货代公司的委托中可选择对其披露被代理人的身份,代理合同可直接约束被代理人与货代公司,在运费预付的情况下对外贸公司有利。

(5)外贸公司在报关中应注意报关金额,许多外贸公司为了客户逃避关税,自身降低外汇核销金额或者套汇,往往报关的金额低于货物实际的货值。在可能出现的索赔如无单放货诉讼中可能会对于货值的认定出现纠纷,被海关认可的报关金额更可能会被法院采信,给自己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2、结算方式与提单抬头的确定提单的抬头即提单中的收货人栏,在外贸业务中提单的抬头主要采用的有下列几种做法:

记名提单

空白指示提单

记名指示提单:主要有托运人指示、进日人指示、开证银行指示(极少数情况下有代收行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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