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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业务中应注意的海商问题法律风险

   日期:2007年8月20日        整理:佛山陶瓷网

4、提单签发人的问题

在实际业务中外贸公司对提单的签发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并不十分重视,只有在采用信用证结算的情况下,因受UCP500的约束才要求将提单签发人的真正身份在提单上列明,最常见的两种签发方式是签发人即是承运人自己签发(表明 AS CARRIER),另一种签发方式是由船代公司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并同时表明承运人的名称(ASAGENT FOR CAIUllER XXX)。未按照 UCP500要求签发的提单不能被银行接受。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发生货运纠纷,外贸公司比较容易知晓承运人的名称。但同时应注意UCP500中对运输代理行作为承运人身份签发的提单也予以接受,在这种情况下船公司事实上是实际承运人,而直接与外贸公司发生运输合同关系的是计约承运人运输代理行。一旦发生货运纠纷外贸公司想要求实力较强的实际承运人承担责任则可能面临法律如举证上的困难,而订约承运人往往由于自身能力所制约,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不强,对货主而言对于这种类型的提单应尽可能不要接受。

在采用其他结算方式时,因没有结算上的提单制单要求,作为货主应在拿到提单的时候注意审核提单是否明确己注明承运人的名称和提单签发人的身份,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5.关于外汇核销的问题

核销问题在一般情况下与海商问题没有关系,尽管外汇管理当局要求每票货物的核销应用其实际收汇的银行水单核销,但在实际工作外贸公司为方便退税,往往采用水单换核,可能造成未收汇的货物假核销的情况,在诉讼中,有时要查明外贸公司的收汇情况以证明其存有未收汇的损失,但对该票货物己办理核销的事实显然对诉讼不利。因此应对此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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