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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日期:2007年7月26日        整理:佛山瓷砖网

3、压占城市给排水管(渠)道、电力电讯、燃气管道等设施,影响其使用、维修和安全保护的;

4、侵占城市江河湖塘水面及其保护范围,影响泄洪和排水的;

5、侵占城市公共绿地、风景区(点)、公园及文物保护单位等规划范围,影响园林绿化近期建设和景观的;

6、擅自扩大宅基地进行建设(含室外楼梯、简易棚屋和围墙),影响城市规划的;

7、违反本办法第八条之(一)、(四)、(五)、(六)项的规定,擅自超高加层的;

8、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

(二)对城市规划虽有影响但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违法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300元罚款;无法计算建筑面积的按土建总造价的5—10%罚款;

(三)对城市规划影响较小的,按前项规定罚款额的50%处以罚款。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构)筑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拆除,恢复原貌。在规定的自行拆除的期限内仍不拆除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拆除,拆除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的,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设计费,并处以设计费30—50%的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施工款5—20%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逾期未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报送,并可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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