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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航运金融如何突破瓶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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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年8月19日 出处:航运交易公报 整理:佛山瓷砖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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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将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创新航运融资服务方式,提高航运融资服务水平。一是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开发更多符合市场需求的融资业务和产品,大力开展船舶(飞机)融资、港口融资、国际结算等金融业务。例如:研究开发期权方式的境外租赁、混合租赁、船舶融资租赁信托、供应链融资、私募股权投资、资产证券化等融资产品。二是继续推动单机单船融资租赁业务创新。支持在沪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外设立spv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三是进一步发展航运直接融资市场和间接融资市场,进一步丰富市场产品,优化市场参与者结构,积极探索信贷转让市场、信托受益权转让市场和融资租赁市场建设。 能否给予国有航企外债额度降低融资成本? 根据现行的外管政策,由于没有外债额度,目前作为注册在境内的国有航运企业,仅能在境内向金融机构融入美元贷款,额度稀缺,成本高企,综合利率高于3%。反观境外航运企业,可在全球融资,哪里成本低就去哪里融资,融资成本低于1%。两厢对照,财务成本悬殊。鉴于航运业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支柱型产业,国有航运企业亟需外债额度,且规模能适应企业对于维持可持续发展的营运资金和资本性开支的综合需求。 对此,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认为,航运融资时间长、金额大,航运企业在决定融资方式时应综合考虑航线、税收、融资成本、汇率变动等因素。目前中国实施较为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对航运企业而言,相对境外美元融资来说,境内美元融资成本相对较高,但境外美元融资确实又受到金融机构外债额度限制。为解决这一问题,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将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管局等金融管理部门,进一步研究深化外债管理方式改革,促进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 能否适当放开当日购汇后必须支付硬性限制? 根据现行的外管政策,企业仅能在付汇时才可购汇并需在当天完成对外支付,这个过程需要企业提交合法合规的支付信息以及商业银行履行合规性审核。由于金融危机以来外汇市场波动性加剧,企业又无有效的金融工具去防范汇率风险,这一政策规定往往会导致额外的汇兑损失。 对此,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表示,根据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企业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企业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所以对于货物贸易项下的提前购汇应该是无障碍的。 本文章内容仅供交流和参考,佛山陶瓷网[ www.FsTaoci.Com ]搜集整理行业相关公开资讯信息和知识,我们对文章内容真实、完整和公正性不能作任何的承诺和保证。谢谢支持。 上一条:> 船东强烈质疑环保船能效数据 下一条:> 托姆航运:向左走,还是向右 > “营改增”将置外国班轮公司于不利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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